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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陕西省通信管理局正在贯彻落实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简称ICP)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备案工作,同时对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BBS)实行专项审批。未获得此专项审批的任何网站不得开设BBS栏目。为了做好BBS的专项审批工作,规范电子公告信息的发布行动,促进互联网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对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办BBS业务的网站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条件。
(二)网站须具备独立的服务器和独立的IP地址。
(三)网站的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能为网站记录上网用户的信息(如: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并将记录信息保存60日。
(四)申请开办BBS的单位必须建立以下各项制度:
1.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
2.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版主的个人材料报通信管理局备案。
3.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方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4.规则张贴制度
(1)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新闻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制度。开展BBS的网站,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
(六)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未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批准材料的网站,将不允许开办涉及上述内容的BBS栏目。
二、BBS的申办流程
(一)申办单位应在申请办理ICP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提交申办BBS业务的相关材料(见附件)。
(二)对申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时,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将派人到申办单位实地考察。
(三)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向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允许开办BBS业务的ICP经营许可证。
三、被批准开办BBS栏目的网站,要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对此,我局将采用不同手段,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或不符合条件的网站将取消其开设BBS栏目的许可。
四、已取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办理备案登记的网站希望开设BBS栏目的,须补办BBS的增项手续。办理程序同ICP的申办程序。对被批准增加BBS栏目的ICP,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将为其更换新的ICP经营许可证。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